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和市經濟信息化委聯合發布了《北京市關于加快推進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和《北京市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兩份指導性文件,以鼓勵、支持、規范自動駕駛汽車相關研發,加快商業化落地進程。
關于測試主體:
文件指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因進行自動駕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可遞交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申請,以獲得路測許可。不過,測試主體需滿足以下條件:
提供自動駕駛測試車輛基本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車輛生產商名稱、生產日期、車輛型號、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或電動機號)、車輛顏色;提供自動駕駛系統介紹和操作說明,包括自動駕駛通信系統、自動駕駛操作系統、安全系統、自動駕駛車輛監控系統等;具備賠償能力,應購買每車不低于五百萬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提供不少于五百萬元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提供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裝置安裝證明;承諾安裝監管裝置,接受第三方授權機構的日常監管。
關于測試車輛:
具備常規機動車輛駕駛功能,使測試駕駛員能夠在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故障或發出警告提醒時,迅速以物理方式接管車輛;測試車輛所安裝的自動駕駛系統應包括運行自動駕駛功能和脫離自動駕駛功能;需在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認可的封閉試驗場,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過不少于規定里程與規定場景的測試,具備實際道路測試能力;安裝視覺提醒裝置,測試駕駛員應能通過視覺提醒裝置了解自動駕駛系統運行狀況;安裝監管裝置,以監測車內駕駛員駕駛行為,采集車輛位置以及車輛是否處于自動駕駛狀態等;
安裝提醒裝置,方便測試駕駛員了解自動駕駛系統運行狀況,并在自動駕駛失效時立即接管車輛,且在自動駕駛系統發出警告提醒后,測試駕駛員不能接管車輛執行物理駕駛,測試車輛應具備緊急制動功能,以防事故發生。
一旦獲得路測資格,測試主體需持審查意見,于30個自然日內按照臨時車牌辦理要求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測試車輛的臨時車牌照。如果后期測試車輛臨時車牌照到期、測試車輛發生自動駕駛系統重大升級、重大變更或測試車輛發生改變的,需要重新申請測試資格。
關于測試駕駛員:
而正式進行路測時,測試車輛還需配備持有機動車駕駛證、駕齡三年以上、無毒駕、酒駕經歷的測試駕駛員。且測試駕駛員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交通安全心理學等安全駕駛知識,并充分了解自動駕駛系統技術體系、自動駕駛測試車輛結構及自動駕駛測試系統等相關知識。
測試主體應提供測試駕駛員自動駕駛訓練證明,具體內容包括測試駕駛員在危險場景條件下接管測試車輛的測試實例證明,和測試駕駛員操作過五十小時以上自動駕駛系統證明(應包括四十個小時以上指定自動駕駛測試場景駕駛實例材料),以確保測試駕駛員在自動駕駛系統運行時能夠實時監督系統的運行狀況,并在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故障或發出警告提醒時,立即接管,操控測試車輛。
此外,測試主體還應在自動駕駛測試車輛上張貼自動駕駛測試標識,并依據實施細則向第三方授權機構報備《測試計劃表》,隨車攜帶。測試過程中,測試主體需嚴格根據測試計劃進行測試,不得超區域超時段進行測試,不得搭乘與測試無關的人員。
關于交通事故:
如果測試車輛在路測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且測試車輛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認定測試駕駛員為車輛駕駛員,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并由測試駕駛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待測試主體提交交通事故處理完結相關證明后,方可再次向第三方授權機構申請恢復測試。
值得注意的是,自動駕駛測試車輛在發生事故時,第三方授權機構可暫停測試主體事故車測試資格,同時測試主體應于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向第三方授權機構提交相關測試車輛臨時號牌。之后在測試主體未獲得第三方授權機構恢復測試資格前,不得進行道路測試。
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有關定義
1、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測試主體在取得北京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資格后,遵守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以測試自動駕駛系統為目的進行的科學實驗。
2、自動駕駛車輛:在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的機動車上裝配自動駕駛系統的車輛。
3、自動駕駛功能:自動駕駛測試車上,不需要測試駕駛員執行物理性駕駛操作的情況下,能夠對車輛行駛任務進行指導與決策,并代替測試駕駛員操控行為使車輛完成安全行駛的功能。自動駕駛功能包括自動行駛功能、自動變速功能、自動剎車功能、自動監視周圍環境功能、自動變道功能、自動轉向功能、自動信號提醒功能、網聯式自動駕駛輔助功能等。
4、自動駕駛系統:能在某一時段執行自動駕駛功能的系統。機動車輛僅含以下機動車輔助類自動化系統不屬于自動駕駛系統:主動安全輔助系統、電子盲點輔助系統、防撞系統、緊急制動系統、停車輔助系統、自適應巡航系統、車道保持輔助系統、車道偏離報警系統、交通堵塞排隊援助系統等。
5、測試駕駛員:坐在自動駕駛測試車駕駛座位上的人員。
6、測試相關人員:在自動駕駛測試車行駛時,坐在除駕駛座以外的車座上,執行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計劃的人員。
7、物理駕駛模式:在非自動駕駛功能時,測試駕駛員用物理方法駕駛車輛的模式。
8、車輛運行信息:自動駕駛測試車的位置數據、車輛總線數據、V2X通信數據及其他控制執行系統數據等。
9、車輛操作信息:測試駕駛員操作狀態、自動駕駛系統操作數據及遠程操作的指令數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