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在全國正式施行,將依法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環境保護稅法的總體思路是由“費”改“稅”,即按照“稅負平移”原則,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的平穩轉移。法律將“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寫入立法宗旨,明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確定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為應稅污染物。
各省市自治區以及直轄市人大分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的適用稅額近期相繼出臺。
其中北京市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納稅標準按法定上限執行,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河北省將環保稅大氣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稅額標準分為三檔,分別按照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8倍、5倍、4倍執行。與北京相鄰的13個縣(市、區),雄安新區及相鄰的12個縣(市、區)執行一類標準。石家莊、保定、廊坊、定州、辛集執行二類標準。唐山、秦皇島、滄州、張家口、承德、衡水、邢臺、邯鄲執行三類標準。其他污染物實行全省統一標準,按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4倍執行。
江蘇省不同城市標準不同,江蘇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標準分別是每污染當量4.8元和5.6元,是稅法規定最低標準的4倍。擬將徐州市、南通市、連云港市、淮安市、鹽城市、揚州市、泰州市、宿遷市的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5.6元;無錫市、常州市、蘇州市、鎮江市按稅法規定最低標準的5倍執行,即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6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7元;南京市現行排污費標準已高于稅法規定最低標準的5倍,為保持政策延續性,南京市大氣污染物按稅法規定最低標準的7倍、水污染物按稅法規定最低標準的6倍執行,即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8.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8.4元。